審判 法院對案件作審理和判決的合稱。審理指搜集證據,審查證據,訊問當事人,詢問證人等,以查清案件的事實,確定案件的性質。判決指根據案件的事實和性質,適用有關的法律作出處理的決定。
審問 1.詳細地問。謂在學問的探究上,深入追求。 2.引申指精審的見解。 3.詳細詢問。 4.審訊。 5.確實的消息。
1.審理案件時對當事人進行訊問。
[try;interrogate] 司法機關向訴訟雙方查問有關案件的事實
伽利略也因為信仰和傳播 哥白尼學說,在一六三三年他已經七十歲的時候,還被審訊。——《哥白尼》
審理案件時對當事人進行訊問。《宋史·劉敞傳》:“營卒 桑達 等醉斗,指斥乘輿。皇城使捕送 開封 ,棄 達 市。 敞 移府,問何以不經審訊。” 清 昭槤 《嘯亭續錄·李仲昭》:“上大怒,命留京王大臣審訊,咸皆引服, 查有圻 論戍,其餘降革有差,人爭快之。”《三俠五義》第十回:“此案尚在審訊,未能結案。” 魏巍 《東方》第三部第六章:“他立時把文化教員 李風 找來審訊俘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