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 “義務”的對稱。法律對公民或法人能夠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并要求他人相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在社會主義社會,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不可分離,在法律上一方有權利,他方必有相應的義務,或者互為權利義務;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也不會只承擔義務而享受不到權利。
①“權利”的對稱。法律對公民或法人必須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在社會主義社會,義務與權利是一致的,不可分離。參見“權利”(765頁)。
②不要報酬的:義務咨詢|義務勞動。
[volunteer;voluntary] 不要報酬
義務勞動
(1).與“權利”相對。指政治上、法律上、道義上應盡的責任。 康有為 《大同書》甲部第四章:“若夫應兵點籍,則凡有國之世,視為義務。”
(2).不要報酬的。如:義務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