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罪 同‘伏罪’。
認罪 1.承認自己的罪行。
承認自己的罪過:低頭~。也作服罪。
[admit one's guilty] 原指受到應有的懲罰;現指承認自己所犯的罪行
(1).服罪;認罪。《史記·循吏列傳》:“追而不及,不當伏罪,子其治事矣。” 宋 葉適 《朝議大夫王公墓志銘》:“ 彭 遂伏罪,一州稱明。”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四》:“婦不知此事先為所偵,遂惶駭伏罪。”
(2).過去未暴露的罪行。《漢書·元后傳》:“是歲, 新都侯 莽 告 長 伏罪與 紅陽侯 立 相連, 長 下獄死, 立 就國。” 顏師古 注:“伏罪謂舊罪陰伏未發者也。”《東觀漢記·北海靖王劉興傳》:“縣吏 張申 有伏罪, 興 收 申 案論,郡中震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