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 ①條約的一種名稱。一般指三個或三個以上的國家締結的某些政治性的或關于某一專門問題的條約。 ②機關、團體或街道居民內部擬訂的共同遵守的章程:愛國~ㄧ衛生~。
協議 經過雙方共同商量或談判后取得的一致意見:雙方達成協議|根據協議辦事。
合同 兩方面或幾方面在辦理某事時,為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共同遵守的條文:產銷~。
左券 古時契約分為左右二片,雙方各執一片,合在一起為信。左券由債權人收執,用為索債的憑證。后常以比喻有充分的把握:操左券|左券在握|左券之操。
契約 相關各方共同訂立并遵守的條約文書:契約既固,未旬,綜果降。特指有關買賣、借貸、委托等事項的文書字據:按原契約履行義務。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簽訂的,確定簽約國在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方面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包括公約、協定、換文、聯合宣言、憲章等。由兩個國家簽訂的條約稱“雙邊條約”;三個或三個以上國家簽訂的條約稱“多邊條約”。條約一般具有時間性,如果期滿不再續簽即失效。
[treaty;pact] 由授權代表正式簽字、得到國家合法權威批準的在兩個或更多的政-府當局(如國家或君主)之間簽署的契約
(1).條例,規章。 唐 司空圖 《唐故宣州觀察使檢校禮部王公行狀》:“公舉奏條約,給官緡以僦水工,自是行役不淹,人遂安逸。” 宋 蘇舜卿 《上范希文書》:“今條約煩細,又迫驅之以向敵,人頗失望。” 明 馮惟敏 《不伏老》第一折:“既然將琴劍書箱安下了,不免到文場前面探消息,看條約,走一遭去。”
(2).用條文約束。 宋 歐陽修 《論雕印文字札子》:“臣伏見朝廷累有指揮,禁止雕印文字,非不嚴切;而近日雕板尤多,蓋為不曾條約書鋪販賣之人。” 宋 李心傳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建炎元年五月》:“詔文武臣僚,非疾病危篤及篤疾廢疾不能任職者,毋得陳乞致仕。時士大夫避事求退者眾,故條約焉。”《續資治通鑒·宋真宗乾興元年》:“朝廷惡其倖進,條約之。”
(3).國家和國家簽訂的有關政治、軍事、經濟或文化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文書。《花月痕》第四七回:“ 卓然 橫刀危坐,喚 黃事來 進見,取出宣諭儀注,通市條約。” 巴金 《中島健藏先生》:“去年八月 中日 和平友好條約簽訂以后,我國廣播電臺的記者到我家里來采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