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 1.交替,輪流。 2.取代。
代勞 代替操勞辦事:請人代勞。
代理 法律上指以他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代理的產生,有的是受他人委托,有的是由法律規定,有的是由有關部門指定。如在訴訟中,當事人聘請律師代理進行訴訟活動。有些行為如立遺囑、婚姻登記等不能成立代理關系。
代辦
比喻代別人做事:越俎代庖。
(1) [do in sb.'s place] 代廚師下廚
庖入雖不治庖,尸祝不越樽俎而代之矣。——《莊子·逍遙游》
(2) 比喻代做他人分內的事
(1).代為烹飪。 清 黃景仁 《詠懷》詩之八:“白鹽與赤米,晚食遺嘉肴。翩翩者誰子?乃欲呼代庖。”
(2).代替廚人。后多用以比喻代人行事或代理他人職務。《淮南子·主術訓》:“不正本而反自然,則人主逾勞,人臣逾逸,是猶代庖宰剝牲而為大匠斲也。” 唐 元稹 《江邊四十韻》:“曲突翻成沼,行廊卻代庖。”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紅玉》:“君所欲託諸人者,請自任之;所欲自任者,愿得而代庖焉。” 清 沉復 《浮生六記·坎坷記愁》:“未幾, 江都 幕客 章馭庵 先生欲回 浙江 葬親,倩余代庖三月,得備御寒之具。” 魯迅 《華蓋集續編的續編·阿Q正傳的成因》:“到最末的一章, 伏園 倘在,也許會壓下,而要求放 阿Q 多活幾星期的罷。但是‘會逢其適’,他回去了,代庖的是 何作霖 君,于 阿Q 素無愛憎,我便將‘大團圓’送去,他便登出來。”
(3).指越權包辦。 蔣光慈 《田野的風》三十:“我自己的婚事,自有我自己的主張,要我的叔父代庖干什么呢?”參見“ 越俎代庖 ”。